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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大外〔2022〕3号(公司关于印发《779cn太阳集团职工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10:57    来源:779cn太阳集团    作者:    阅读:


公司关于印发

《779cn太阳集团职工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779cn太阳集团职工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经公司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779cn太阳集团

20221027

 

779cn太阳集团职工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职工来公司长期学习和攻读学位课程,不断提高公司国际知名度,公司设立“779cn太阳集团职工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的评定,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公司接受教育的外国员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来公司进入学历课程和一年及以上预科或语言课程学习的职工。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职工奖学金及职工单项奖学金两个类别,其中职工单项奖学金设学习优秀奖、社会活动奖、文明风尚奖、优秀职工干部四个奖项。

第三章  优秀职工奖学金的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优秀职工奖学金比例和额度: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20%,奖励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年;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60%,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民币/年;

三等奖学金:其他符合条件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民币/年。 

第六条  优秀职工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模范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二)积极参加各类文体和社会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关心他人;

(三)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在同专业职工中名列前茅。

第七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优秀职工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者;

(二)应修课程平均成绩不合格者;

(三)延期毕业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五)其他影响奖学金申请的情形。

第四章  职工单项奖学金的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20%,每个奖项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九条  职工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模范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三)各类单项奖的具体评定条件如下:

1. 学习优秀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须达到所在班级的前30%在学业和各类学习竞赛中有突出表现

2. 社会活动奖:积极参与各类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3. 文明风尚奖: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4. 优秀职工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服务同学,工作效率较高,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章  职工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优秀职工奖学金按照学历职工的学制每年评定。第一次评定在职工录取时完成,申请范围为符合第六条申请条件的所有职工,获奖员工均享受二等奖学金;此后,每年9月依据留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情况评定,奖学金比例、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习一年及以上非学历职工,优秀奖学金只评定一次。在职工录取时评定完成,获奖员工均享受三等奖学金。

第十二条  职工单项奖学金每年9月评定,评定依据为上一学年职工的在校表现,每人可申请1个奖项。

第十三条  获得中国政府及江苏政府各类留学奖学金资助的职工不能同时申请779cn太阳集团优秀职工奖学金。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组织及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优秀职工奖学金第一次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奖学金评审小组在新生入学后评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后确定。其余学年度奖学金评定由各公司组织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定,及时将各奖项评审情况进行公示,在初步确定获奖名单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单项奖学金由职工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779cn太阳集团职工奖学金申请表》,填写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后确定。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奖学金按照职工的学制在每次评审结果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第十九条  各类政府奖学金评定组织、遴选流程参照职工单项奖学金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779cn太阳集团职工奖学金管理办法江海大外〔20206)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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