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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大国资〔2023〕1号(关于印发《779cn太阳集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09:49    来源:779cn太阳集团    作者:    阅读:


 

各单位、各部门:

《779cn太阳集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公司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779cn太阳集团

                                                               20231228

 

 

779cn太阳集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提高集团实验室建设水平,科学规划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促进实验室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实验室建设投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经费10万元及以上,并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审议通过并发文,或经集团董事长办公会或公司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

  1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2集团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3其他可用于实验室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申请范围

  1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等。

2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

  3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开发。

4其他需要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1统筹兼顾、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管理、绩效考核

  2符合公司事业发展和规划要求,与团队建设、专业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目标一致。

3优先支持以下类别项目:

1)创建博士点条件建设项目。

2优势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项目。

3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公共实验资源建设项目。

4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的建设项目。

5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项目。

4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与校内现有实验室重复。

5具有稳定的实验工作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6新增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立项管理

7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管理和项目建设绩效,新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

1立项申请。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单位实际需求,按要求组织编制并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立项审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审定,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实施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组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定发文实施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公司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组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由公司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发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经费,签订建设任务书,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直接管理者,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提供条件,保障项目按计划完成

3项目负责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根据任务书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配合职能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2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4项目经费管理

1经费使用。立项项目的建设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经费预算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结余经费由公司统筹安排使用。

2建设管理费集团配套一定数额的立项项目建设管理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用于支付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考核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5项目验收

1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其他验收所需材料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验收评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抽取不低于30%的项目进行现场考核,每年公布一次验收结果。

6项目变更、延期和终止。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延期或终止实施,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由公司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审定。涉及改造工程变更,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7.项目需要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提交申请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再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否则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予报账。

8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管理措施

1.工作量补助。项目实施工作量补助,根据校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2项目考核。项目完成验收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项目使用效益进行跟踪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实验室管理考核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单位申报项目时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延期和终止项目建设,或建设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

3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建设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同时扣除相应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补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仪器设备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

2)仪器设备功能或服务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闲置

3)仪器设备责任人管理和使用,造成闲置或损坏。

4)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或闲置。

5)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779cn太阳集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海大设〔2019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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